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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故园徽州文化促进会章程
(2019年12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黄山市故园徽州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为“HUANGSHAN GUYUANHUIZHOU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HSGYHZCPA)。
第二条 黄山市故园徽州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托黄山市地理、历史和人文的条件,联系市内外热心于振兴徽州文化的团体和个人,以社会参与的方式,本着“积极务实,量力而为”的原则,服务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精萃,发展徽州传统文化,以促进徽州文化的振兴繁荣。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徽州文化资源挖掘整理和推广传播,为地方党委政府、文化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提供研究、咨询和项目设计等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黄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黄山市民政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由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园北街147号变更为****。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团结市内外热心于徽州文化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徽州文化的保护工作。
(二)挖掘整理徽州文化资源,利用各种媒介尤其是“故园徽州网”开展徽州文化相关知识的推广传播;
(三)组织力量开展文化政策及其它公共政策研究、区域文化发展战略研究和政府委托的其它公共问题研究;
(四)文化企业发展咨询,文化、旅游及相关项目策划,以及企业委托的其它文化服务;
(五)举办文化及相关论坛,进行文化及相关管理业务培训;
(六)开展国际国内文化学术交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促进徽州文化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主动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公布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促进徽州文化宣传发展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长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用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